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
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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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的通知
宿政辦秘〔2023〕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3日
宿州市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調動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推進體育強市建設,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體育強省建設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43號)、《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體育局、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8〕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突出貢獻運動員、教練員,是指在奧運會、殘疾人奧運會、全國運動會、青奧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安徽省運動會、安徽省殘疾人運動會、安徽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中獲得前八名和在世界錦標賽、殘疾人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殘疾人世界杯賽、亞洲運動會、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亞洲錦標賽、殘疾人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殘疾人亞洲杯賽、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殘疾人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安徽省青少年錦標賽、安徽省殘疾人錦標賽、安徽省青少年冠軍賽、安徽省傳統項目學校比賽、安徽省校園聯賽、安徽省三級聯賽等重大體育比賽中獲得金牌、銀牌、銅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
第三條 對代表宿州市參賽的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單位及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獎勵(獎勵標準見附件)。在本辦法出臺前,為我市在安徽省運動會上帶入獎牌、在安徽省殘疾人運動會或省級以上殘疾人運動會上獲得獎牌,且未進行獎勵的,按安徽省運動會、安徽省殘疾人運動會或省級以上殘疾人運動會獎勵標準進行獎勵。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等單位對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進行調整,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對獲得重要獎項、實現重大突破的運動員、教練員,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市政府另行確定標準實施獎勵。
第四條 運動員在本辦法第二條所明確的比賽中每創1項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全國紀錄、全省紀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獎金按照獎勵標準累加計算。創奧運會、殘疾人奧運會比賽項目世界紀錄的,按照全國運動會金牌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創奧運會、殘疾人奧運會比賽項目亞洲紀錄的,按照全國運動會銀牌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創奧運會、殘疾人奧運會比賽項目全國紀錄的,按全國運動會銅牌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創奧運會、殘疾人奧運會比賽項目全省紀錄的,按安徽省運動會金牌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對有突出貢獻運動員的獎金(含其運動員創紀錄獎),個人項目按該項目運動員所獲成績的獎勵標準計算;團體(組)項目按該項目運動員所獲成績獎勵標準的2倍計算;集體項目按該項目運動員所獲成績獎勵標準的3倍計算(集體項目的所獲成績獎勵標準按省運會、省錦標賽競賽規程確定的金、銀、銅牌數或得分計算)。
對獲得省運會或省殘運會優秀組織獎或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隊和運動員,分別獎勵3000元和1000元。獲得省錦標賽及其它省級比賽優秀組織獎或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隊和運動員,分別獎勵2000元和800元。
對在安徽省運動會縣級體育貢獻獎排名中,獲得1-3名的獎勵30萬元;獲得4-6名的獎勵20萬元;獲得7-10名的獎勵10萬元。獎勵資金直接撥付給縣、區體育行政部門,用于獎勵在省運會周期內縣級體育貢獻獎排名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
對完成備戰任務或獲得省運會金牌全省前四名的單位頒發“省運周期突出貢獻獎”。各縣、區體育行政部門、市體校在全面完成金牌任務基礎上,超額完成金牌任務的,超出一枚金牌獎勵10000元,超出二枚獎勵20000元,依此類推。獎勵資金直接撥付給縣、區體育行政部門及市體校,用于獎勵獲得金牌的教練員及提供服務保障的相關人員。
領跑(騎)員:按照運動員的獎勵標椎給予同等獎勵。
第六條 對有突出貢獻教練員的獎金(含其運動員創紀錄獎),個人項目按該項目運動員所獲成績的獎勵標準計算;團體(組)項目按該項目運動員所獲成績獎勵標準的2倍計算;集體項目按該項目運動員所獲成績獎勵標準的3倍計算。啟蒙教練和現任主管教練按4:6比例分享獎金。
第七條 按照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總額的20%核撥經費,專項獎勵獲獎運動員的領隊、陪練、科研醫務等有功人員。
第八條 教練員人才輸送獎勵:
(一)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除享受省下發的輸送獎勵外,另外獎勵責任教練2000元/人(以省體育局下發的文件為準)。
(二)對輸送到省優秀運動隊后,四年內進入國家隊(在國家隊時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獎勵責任教練5000元/人(以國家體育總局或承擔國家隊比賽任務的單項體育協會下發的文件為準)。
(三)輸送至省體校獎勵措施:向省體校輸送的運動員,按照省體育局下發的輸送運動員名單,獎勵責任教練1000元/人。
第九條 教練員在其帶訓期間,享受基礎獎勵待遇,標準分二檔:
一檔300元/月,要求所帶運動員超過15人或所帶殘疾人運動員超過5人,有10人或殘疾人3人以上在市教育體育局注冊并代表宿州市參加省錦標賽或省運會,個人項目有3名以上運動員獲前八名或有1名以上運動員獲前三名,集體項目獲前八名。
二檔600元/月,要求所帶運動員超過30人或所帶殘疾人運動員超過10人,有15人或殘疾人6人以上在市教育體育局注冊并代表宿州市參加省錦標賽或省運會,個人項目有3名以上運動員獲前五名或有2名以上運動員獲前三名,集體項目獲前五名。
第十條 對獲獎人員、獲獎名次以及計牌計分的確定辦法,按相關運動會的競賽規程總則規定和決賽成績冊或省體育局下發成績通報執行。運動員、教練員和有功人員獎金分配方案,由市教育體育局所屬相關單位提出,經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市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一條 對在奧運會、殘疾人奧運會、全國運動會競技體育項目、青奧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世界錦標賽、殘疾人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殘疾人世界杯賽、亞洲運動會、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亞洲錦標賽、殘疾人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殘疾人亞洲杯賽獲得金牌、銀牌、銅牌,在全國運動會群眾體育項目、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殘疾人錦標賽、全國冠軍賽獲得金牌和在安徽省運動會、安徽省殘疾人運動會、安徽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獲得2枚及以上金牌的運動員及其主教練,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實現安徽省運動會成績目標和成績突破做出重大貢獻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凡參加安徽省運動會、安徽省殘疾人運動會、安徽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為我市爭得榮譽、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個人,市政府給予通報表揚。
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表彰或獎勵、通報表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名單由市教育體育局、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殘聯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比賽全部結束后三個月內按程序上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有關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獲得奧運會前八名,亞運會、全國運動會前三名的運動員和省運動會所帶運動員獲三塊金牌以上的教練員,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事業單位用人需求和條件,引進入事業單位工作。
第十三條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比賽紀律,獲得獎勵的運動員被取消比賽成績的,不予獎勵該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已經獎勵的,由市教育體育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程序上報取消獎勵,追回的獎金上繳市級財政。
第十四條 在全省全民健身運動會比賽上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按照本辦法執行。
在全國、全省運動會群體項目,全省全民健身運動會有突出貢獻教練員獎金按運動員所獲成績獎勵標準的50%計算。
在全國、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等其他全國、全省群眾性綜合運動會以及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可由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帶訓期間基礎獎勵和人才輸送獎勵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應??顚S?,資金分配和使用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財政紀律和財務規章制度,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獎勵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管理和使用獎勵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標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標準
附件
宿州市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標準
單位:人民幣(萬元)
運動會名稱 |
名次 |
獎 勵 標 準 |
備 注 |
|
精神獎勵 |
獎金 |
|||
奧運會 殘疾人奧運會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100 |
|
銀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30 |
|
|
銅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20 |
|
|
四 |
|
8 |
|
|
五 |
|
7 |
|
|
六 |
|
6 |
|
|
七 |
|
5 |
|
|
八 |
|
4 |
|
|
全國運動會 青奧會 全國殘疾人運動會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30 |
|
銀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10 |
|
|
銅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5 |
|
|
四 |
|
2 |
|
|
五 |
|
1.7 |
|
|
六 |
|
1.4 |
|
|
七 |
|
1.1 |
|
|
八 |
|
0.8 |
|
|
世界錦標賽 殘疾人世界錦標賽 世界杯賽 殘疾人世界杯賽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20 |
全國運動會設項的項目 |
銀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8 |
||
銅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4 |
||
亞洲運動會 亞洲殘疾人運動會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16 |
|
銀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6 |
|
|
銅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3 |
|
|
亞洲錦標賽 殘疾人亞洲錦標賽 亞洲杯賽 殘疾人亞洲杯賽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12 |
全國運動會設項的項目 |
銀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4 |
||
銅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2 |
||
全國運動會 群眾體育項目 全國全民健身運動會 全國殘疾人運動會群 體項目 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5 |
個人和二人競賽項目按1份計算;三人以上競賽項目按2份計算 |
銀 |
|
2 |
||
銅 |
|
1.5 |
||
四 |
|
1 |
||
五 |
|
0.8 |
||
六 |
|
0.6 |
||
七 |
|
0.5 |
||
八 |
|
0.4 |
||
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 全國錦標賽 全國殘疾人錦標賽 全國冠軍賽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5 |
|
銀 |
|
2 |
|
|
銅 |
|
1.5 |
|
|
安徽省運動會 安徽省殘疾人運動會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2 |
獲2枚及以上金牌的運動員及其主教練,分別授予“宿州市先進工作者”。 |
銀 |
|
1.2 |
||
銅 |
|
0.8 |
||
四 |
|
0.5 |
||
五 |
|
0.4 |
||
六 |
|
0.35 |
||
七 |
|
0.3 |
||
八 |
|
0.25 |
||
安徽省運動會 群眾體育項目 安徽省少數民族傳統 體育運動會 |
金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
1 |
獲2枚及以上金牌的運動員及其主教練,分別授予“宿州市先進工作者”。 個人和二人競賽項目按1份計算;三人以上競賽項目按2份計算 |
銀 |
|
0.8 |
||
銅 |
|
0.6 |
||
四 |
|
0.5 |
||
五 |
|
0.4 |
||
六 |
|
0.3 |
||
七 |
|
0.2 |
||
八 |
|
0.1 |
||
安徽省全民健身運動會 |
一等獎 |
|
0.3 |
個人和二人競賽項目按1份計算;三人以上競賽項目按2份計算 |
二等獎 |
|
0.2 |
||
三等獎 |
|
0.1 |
||
安徽省青少年錦標賽 安徽省殘疾人錦標賽 安徽省青少年冠軍賽 安徽省體育傳統項目 學校比賽 安徽省三級聯賽 |
金 |
|
0.3 |
|
銀 |
|
0.2 |
|
|
銅 |
|
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