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 /202011-00007 信息分類: 廢止失效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10 發布日期: 2020-11-11 11:12
文  號: 宿政辦秘〔2020〕40號 性: 有效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稱: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投資
建設項目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暫無 政策咨詢電話: 暫無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投資
建設項目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宿州市政府 瀏覽量: 發表時間:2020-11-11 11:12 編輯:信息公開

宿政辦秘〔202040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核查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1110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社會審計機構

審計報告核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是指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本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報告。

第三條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主要核查審計報告的業務質量,主要包括

(一)審查項目結算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準確性。

(二)執業程序、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符合相關執業準則等規定。

(三)其他影響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質量的情況。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一)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工作方案,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二)審計機關在審計或審計調查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嚴重不實或有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需要進行專門核查;

(三)審計機關依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安排,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開展專門核查。

根據核查工作需要,審計機關可以聯合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核查和調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進行核查時,應當成立專門的核查組,核查組成員不得少于兩人,可根據需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核查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核查。有關中介機構和專家對其作出的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結算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送達核查通知書。

第七條 被核查的建設單位、社會審計機構和項目建設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及時完整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資料。

被核查的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社會審計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與核查工作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核查組對核查事項實施核查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交初步核查報告。在征求被核查的建設單位和社會審計機構意見后,由審計機關向被核查的建設單位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最終核查報告。

第九條 審計機關核查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出具不實或有重大遺漏的審計報告,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問題移交社會審計機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二)要求建設單位據實調整結算價款。

(三)核查結果移交社會審計機構平臺管理單位處理。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核查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核查發現項目建設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 核查人員開展核查工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核查工作程序。

核查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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